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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出台
  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至此,经历三轮公开意见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尘埃落定。 
  根据《通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消费侧市场主体,即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其中,售电企业指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按照《通知》,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一种是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另一种是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通知》强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
  此外,上述负责人强调,目前《通知》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意在让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