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条【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