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生产经营
第03版:通讯
第04版:综合
标题导航
|
中国首次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
公司各单位组织观看《榜样5》汲取奋进力量
第二分局“百年党史专题党课”正式开讲
图片新闻
行业新闻
法律常识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之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