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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