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生产经营
第03版:综合
第04版:综合
标题导航
|
公司部署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国际公司“三个一”推进新闻宣传工作提质增效
公司完成2020年爆破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行业新闻
法律常识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