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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五条【法定登记的对抗效力】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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