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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