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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