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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