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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你的权益企业保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新冠病毒防控期间的薪酬待遇规定:所在单位(项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以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为起始,职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30日)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支付给职工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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