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生产经营
第03版:通讯
第04版:文艺
标题导航
|
敬畏生命 远离违章
以梦为马 不负韶华
我家的些许小事
垂钓
仲夏夜之梦
行业新闻
法律常识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确定原则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多个法院对同一劳动争议享有管辖权的处理。
对同一劳动争议,存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这就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双方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也可能发生一方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